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我局主管全区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承担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审计局。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