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3〕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精神,健全我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科技伦理风险,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构建山西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依法依规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力争到2025年,我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基本建成,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全面建立,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更加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机制有效运行,科技人员伦理意识显著增强,科技创新生态不断优化。

二、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一)建立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大科技伦理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接受国家科技伦理治理指导和监督。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科技伦理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由省科技厅牵头,并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复核、重大科技伦理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各市负责本地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二)压实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科技伦理教育培训等常态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且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向本系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作用。推动设立省科技伦理学会,支持伦理学界工作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与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引导本行业科技人员积极践行科技伦理行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四)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律。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要求,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坚决抵制和主动报告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严谨审慎处理科技伦理敏感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

三、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一)建立科技伦理审查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在开展科技活动时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实施。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同级别及以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探索建立跨行业、跨机构的科技伦理合作审查机制,推动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共享互认。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对重大及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审查开通快速审查通道,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快速响应。

(二)建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运行情况的监管,将科技伦理监管贯穿于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需求征集、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引导科技人员自觉作出学术规范声明,对研究内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财政资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申报时应当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未签订的不予立项。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特别是要强化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明确事项的检查,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活动中科技伦理高风险的监管,落实复核、抽查等制度。

(三)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集成高效、覆盖面广的科技伦理数字化治理平台,实现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查处以及信息共享、教育培训等全链条集成。加强科技伦理舆情智能监测、收集、研判和处置,有效提升科技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新技术领域研发与应用的伦理风险评估,主动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探索制定合理的公众参与制度,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科技伦理事件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限制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一定期限或永久禁止从事相关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四、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一)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有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各类高等院校开设科技伦理必(选)修课,教育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观,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

(二)支持科技伦理研究。支持开展科技活动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主动围绕应对新科技、新应用带来的伦理挑战,开展科技伦理前瞻性理论研究,预警可能存在的科技伦理风险,积极参与国家科技伦理规则制定、研讨,建设具有山西特色的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团队。

(三)强化科技伦理培训。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在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中加强科技伦理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科技伦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普及活动,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科学普及,指导媒体科学、客观、准确地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科学对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扎实推进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部署,加强对本地、本系统重要领域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监督,着力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伦理风险。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三)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督促广大开展科技活动的单位、科技人员严格执行科技伦理规范及标准,科学规范开展科技活动,将科技伦理纳入常态化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