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

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5个配套政策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措施》《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产业落地支持政策措施》《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技金融支持政策措施》《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公共服务支持政策措施》等5个配套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适用主体为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内引进或培育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等。与本省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措施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

一、科创团队入驻全流程服务机制。建设“晋创谷科创团队入驻服务平台”,设立科创团队服务专员,建立“晋创谷科技人才团队数据库”,按照“一对一”服务、7×24小时在线、全流程服务机制,为入驻科创团队提供涵盖政策咨询、办公场所申请、支持资金申报、人才公寓申请、人事关系代理、随迁子女入学办理、配偶就业手续、健康体检就医、城市政务生活便利等全方位、多维度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委人才办)

二、企业入驻全周期代办机制。建设“晋创谷企业入驻服务平台”,成立企业入驻对接服务部门,帮助科创团队及入驻企业申请创业办公场地、商事注册、创业导师咨询、投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增值服务等预约和驻点上门服务,最大程度为企业入驻提供便捷、高效、精细化全生命周期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科技厅)

三、科创团队及企业中介服务机制。建立“晋创谷科创团队及企业中介服务平台”,引进市场高度认可专业运营机构、金融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转化公司、工业设计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入驻提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申请、产学研合作、创业孵化、融资担保、上市辅导、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税务服务等中介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晋创谷设立专业化、复合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

四、科创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分配利益再造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在晋创谷转化的,按其转让或许可所得现金收入形成的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度给予科研人员等额奖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入驻的科创团队发明人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高校和科研院所批准同意、产权清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生的收益按照约定与单位共享。通过市场收益分配等方式鼓励科研人员在晋创谷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活动,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不同阶段,灵活采取财政资金拨转股、股转债等方式进行投入和变更,允许科创团队对形成的股份按约定的方式、时间、价格、比例等回购。(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科创团队及企业金融服务机制。推进建立“科技+金融+产业”一体化发展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在晋创谷设立科技支行、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为科创团队和企业提供创新信贷服务。推动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提供科技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在晋创谷设立种子基金、科创团队基金、天使基金等投资基金,为科创团队和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措施

一、优先支持晋创谷科技创新。优先支持入区企业、科研机构、团队的科研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熟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培育和科技奖补等。可以采取“拨投结合、先拨后投、适度受益、适时退出”的方式,支持入区企业等创新主体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可由项目组统筹用于其他科研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创新落户企业注册资本支持。给予创新主体启动资金,对经遴选入区的创新主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用于项目成果转化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启动资金在注册资本金占比不得高于实缴资金的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支持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鼓励晋创谷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给予每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强化技术交易功能。鼓励在晋创谷内建立独立法人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为区内创新主体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理人;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理人。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从横向项目合同或技术交易合同经费中列支,或双方协议约定奖励比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创新产品优先采购。对于晋创谷内开发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和国产化替代创新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和《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鼓励省内外企业特别是省内大中型企业用户以需求为导向,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与区内科创型企业签订远期创新产品“预约采购协议”,实现定制化生产,锁定未来市场,省市按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和国产化替代创新产品成交额的10%,最高1000万元给予后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产业落地支持政策措施

一、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先进科技成果的入驻企业,按当年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或技术入股占比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和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班子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收益的分配,原则上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低于90%、所在单位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分配。入驻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收益的分配依法由企业自主决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对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一般不超过3人,单个成果转化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从成果转化收益中列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仅获得现金收益时,按照实施奖励前收益的10%进行奖励。

(二)仅获得股权收益时,根据实施奖励前所取得股权对应的市场价值,按照前款现金收益标准进行奖励;另外的股权分红收益,每年按实际分红到账的10%进行奖励。

(三)同时获得现金与股权混合收益时,根据实施奖励前获得的现金收益与取得的股权的市场价值之和,按照前款现金收益标准进行奖励;另外的股权分红收益,每年按实际分红到账的1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晋创谷内企业倾斜。入驻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课题)、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课题)的,按所承担项目(课题)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10%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企业自入驻正常纳税年度起,前5年每年按照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度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技金融支持政策措施

一、打造科创金融股权投资高地

(一)依托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设立规模为20亿元的省级科技创新天使(种子)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重点投资晋创谷内专注于创业团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鼓励各市成立、招引各类科创基金。鼓励科创基金与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龙头企业等技术或项目源头单位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全方位资源扶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金控集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太原市政府)

(二)拓宽天使(种子)投资基金退出渠道,探索建立天使(种子)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联动模式,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逐步形成天使(种子)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接力”式可持续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财政厅、山西金控集团)

二、完善政银担险协同模式

大力推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保险资金一体化配置,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一)鼓励商业银行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对上年度商业银行专属信贷产品授信首次达到1亿元规模的给予2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在上年基础上授信总规模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类贷款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支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共担风险。(责任单位: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太原市政府)

(二)支持省、市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构建风险分担合作模式,落实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为入驻晋创谷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对年保费不超过1%政府性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担保代偿损失的20%。(责任单位: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太原市政府)

(三)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全省科技型企业需求,开发设计科技保险产品,对购买保险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太原市政府)

三、创新多种场景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一)鼓励“一机构一基金一园区”协同发展服务模式,鼓励各级政府与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共同出资成立集“共性科研攻关+专业孵化+投融资+园区建设”为一体的协同发展平台。推广“人才团队+科技成果+基金参股+股权激励”的人才创业资金扶持模式,鼓励财政、科创基金、银行等对入驻晋创谷的团队联动投入。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签订“贷款协议+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承诺函”,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共同成长”模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西金控集团、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

(二)探索推进区内科创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打破晋创谷政务信息壁垒,实现科创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服务共享共用。建设和完善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基础信息归集共享,并加强本地平台与全国平台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创金融辅助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晋创谷建立后台运行与服务基地,初步建成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后台体系,基本满足晋创谷内各类主体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需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山西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太原市政府)

四、优化金融机构引育政策环境

(一)促进各类金融机构聚集。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晋创谷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含迁入、升格)在晋创谷的金融机构支行、分公司的,为入驻晋创谷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100万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晋创谷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3%(仅限货币出资,剔除财政性资金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投资晋创谷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奖励2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机构和基金5年内迁出晋创谷的全额退回财政奖补资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证监局)

(二)促进科技型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对入驻晋创谷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按照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IPO上市首日3个节点,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市场挂牌融资,支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对于技术水平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规范、路演培训、资本运作、投融资对接等资本市场综合金融服务的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服务数量和效果,每年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按照入驻晋创谷基金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度,省、市给予等额奖励,用于股权投资类基金创新发展。鼓励平台所在市政府给予各类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太原市政府、山西证监局)

五、建立容错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

(一)股权投资方面。适当放宽晋创谷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针对早期项目投资高失败率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市场客观规律、科学严谨遴选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完备、管理机构尽职尽责的情况下,应允许不超过80%比例的项目失败率,决策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出资代表、受托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等可免于承担相关责任;如种子、天使子基金退出清算发生亏损,引导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可以出资额为限先行承担投资损失。(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山西金控集团)

(二)科技信贷方面。设置符合科技金融业务特点及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的考核指标,有效区别于普通业务条件,大幅度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新增量、新增科技型企业授信客户数、科技金融队伍培养建设等与科技金融专业化相关的考核权重;落实科技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较其他各类型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融资担保方面。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和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为正向指标,完善科创融资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公共服务支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对落地在晋创谷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年度考核,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最高可给予2000平方米厂房或500平方米办公空间的租金补贴,对新入驻的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平方米办公空间的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经评审,对重点优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

二、提升技术转移市场化服务。在晋创谷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实时发布科技成果、适宜技术目录和企业技术需求,促进技术交易对接,跟踪项目落地,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承接单位最高500万元运营支持,相关服务事项已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承接单位不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实施科技成果评价激励计划。对在晋创谷开展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技术转移等各类科技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年度在区内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绩效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相关服务事项已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承接单位不再重复支持。设立初、中、高级技术经理专业职称体系,从事成果转化工作创新型岗位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可以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直接对应申报评审初、中、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加强科技服务人才培养。鼓励在晋高校在晋创谷设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领域学院(研究院),或设置科技服务学科专业,开展相应学历教育。鼓励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与国内外知名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对自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10位优秀技术转移转化个人,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优先支持晋创谷内应用基础研究。对晋创谷内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科研团队(博士、硕士研究生)缴纳社保、且签订3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科研项目、研发能力等,经评审分别给予博士、硕士研究生10万元、5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太原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5个配套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