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自查整改与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现将我处起草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作如下解读。

  一、清理背景

  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要求,国务院连续发布第708号—第711号,大范围清理了涉及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和“放管服”改革领域的行政法规。为确保省政府规章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衔接、相统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24号)要求,省司法厅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过程

  一是根据通知要求,对11个部门提出的拟修改和废止17件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新报送。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审查。安排立法二处、三处按处室职能和立法领域,分别从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是否同当前形势任务相适应等方面,对清理意见进行了审查,并请省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二次审查把关。

  三是结合两次审查意见,与相关起草部门进行会商,对审查中有疑义的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交由起草部门研究修改,形成最终清理意见,确保拟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符合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三、主要内容

  鉴于此次清理中拟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数量较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需要相关起草部门进一步研究修改。因此,省司法厅在完成前期审查工作基础上,拟先行废止《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4件省政府规章,研究起草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146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201471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建议废止。

  废止理由:该规章中部分内容与20195月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相关规定不尽一致,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建议废止。

  (二)《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于20108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201084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建议废止。

  废止理由:该规章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于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时,予以废止。

  (三)《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于19963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1996327日起施行。省人社厅建议废止。

  废止理由:201812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了第三次修订,2018629日国务院以第700号令公布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重新进行了规范。鉴于该规章制定年代久远,且上位法已作了细化规定,已无修改必要,故建议废止。

  (四)《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于199410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19941023日起施行。省税务局建议废止。

  废止理由:一是该规章中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二是考虑到该规章的制定和施行年代久远,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及国地税机构合并的完成,相关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求。

  四、会议审议情况

  上述4件省政府规章废止内容,经20201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19日,代省长林武签署第268号省人民政府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