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依法确认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作用,及时更新、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对督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依据是什么?
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及《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中“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严格行政检查主体管理”。
三、此次公布的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有哪些变化,与行政检查主体名单有哪些不同?
根据“省直各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各部门依法审查确认公布”的规定,本次公布的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删除了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告。
同时,结合申报资料、省法律顾问意见、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意见,60个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中,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不具有行政检查职能,不在省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中公布。
四、《通告》的内容有哪些?
《通告》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是简要介绍通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二是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三是省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四是有关要求。经本次审查,更新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60个,其中,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共41个,中央驻晋单位共19个。公布省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共58个,其中,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共39个,中央驻晋单位共19个。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由省直各部门及时提请省司法厅审查后,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和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