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5年1月,教育部修订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同时,随着学籍信息的深入应用,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对《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教基〔2019〕1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对各级学籍管理部门职责作了哪些调整?
精简优化了省、市、县、校学籍管理职责,提出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统筹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基础上,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除负责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还应制定学籍管理工作规程,定期核查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校学籍管理职责中增加了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同时,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
三、新生建立学籍有哪些新变化?
明确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2个月。鼓励各地通过“教育入学一件事”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学生入学信息共享。进一步明确了适龄残疾儿童、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建立学籍程序。对延缓入学、延期办理入学手续作了具体规定。
四、中小学生转学有哪些新调整?
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等原因,可申请转学,转学需符合转入地有关要求。拟转入学校学位已满的,家长可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统筹安排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拟转入学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结合在校生占比和学位空余等情况统筹确定,高中阶段学校还需统筹考虑招生计划和中考成绩等情况。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且有空余学位,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办。调整优化了残疾学生、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跨省转入山西的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明确转学具体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五、中小学生休学、复学有哪些新要求?
休学的情形和程序未做调整,新增了复学办理时限,明确核准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在学生返校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向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做复学处理。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后,学生仍未复学或1个月内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启动控辍保学程序,普通高中学校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自行退学处理。
六、对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是如何规定的?
小学生、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满三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无严重违纪记录者(含处分期满或撤销),参加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补考)所有科目达到合格的,准予毕业。普通高中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准予结业。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应当认定为肄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肄业)证明书。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电子证书可与纸质证书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七、如何保障学生学籍数据安全?
《实施细则》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学籍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地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
八、如何推进《实施细则》有效落实?
《实施细则》明确各地结合实际修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推进贯彻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本地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并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完善学籍管理具体操作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办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应该选择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确保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同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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