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部署,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方面内容。
(一)补贴内容。明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形式、补贴标准和实施期限。
(二)补贴资金。明确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中央承担90%,省市县承担10%,具体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4〕19号)规定的分档及负担比例执行。
(三)补贴流程。明确补贴申请、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发放、电子消费券核销、资金结算全流程操作,并对重要事项进行强调。
(四)机构要求。明确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与消费补贴项目的条件。
(五)监督管理。从信息监管、评估监管、服务监管、机构监管、资金监管五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六)工作要求。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专业培训、推动服务发展、强化调度评估、注重宣传引导五个举措。
同时,形成了《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模板)》,督促并指导相关机构诚信参与补贴项目。
晋公网安备 14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