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推动地热能开发利用,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推动城市地热供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行动方案》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是我国能源革命的主攻方向。地热能是一种绿色低碳、分布广泛、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是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建设清洁能源基地的关键支撑。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工作。2022年印发《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地热能在城乡供暖领域的规模化应用。为进一步推动地热供暖在城市级应用上实现突破,提升地热能在我省供暖体系中的占比,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地热资源条件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行动方案》。

二、《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立足我省地热资源禀赋和供暖需求,提出“三步走”目标:2026年底,全省地热供暖面积达2000万平方米以上,建成一批城乡供暖替代示范项目;到2028年供暖面积超5000万平方米;到2030年提升至1亿平方米以上,进入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第一方阵。

三、《行动方案》对地热供暖项目提供了哪些支持政策?

《行动方案》从多个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审批许可方面,实行“区别情形、有保有压”的差异化管理,同步优化审批程序,推行方案合并编制与联合审批。二是热源和供热配套方面,允许新地热井及管网项目就近占用公共绿地施工,支持地热企业就近接入城市公共供暖管网,鼓励既有供暖公司参与地热替代。三是区域突破方面,鼓励市、县瞄准供暖能力缺口与区域热力布局优化,加快推动地热资源利用;支持运城市打造地热供暖城市级应用标杆,推进大同高温地热分级利用基地建设,促进风光热储一体化发展。四是财政金融方面,鼓励各市县优化完善奖补政策,完善奖补资金申报协调机制,加大绿色金融服务。五是监督管理层面,建立全省地热水监测管理平台,加强对地热供暖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测。六是省级层面建立城市地热供暖行动工作专班,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什么情形下禁止建设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行动方案》明确规定,禁止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建设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五、什么情形下对地热供暖项目加以限制?

采用水源热泵技术的浅层地热能项目,不得取用承压水,不得在地下水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开凿新井。此类项目取水量必须符合当地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且回灌量不得低于取水量的95%,必须做到“取热不耗水、同层回灌”。此类项目不再办理采矿许可。

六、什么情形下鼓励建设地热供暖项目?

《行动方案》重点鼓励以下三类项目。第一类,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免于办理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手续最为简便。第二类,采取“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开发利用中深层地热能的项目,项目选址不受地下水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建设单位应充分论证回灌方案,并按照核定的取水总量和强度取用地下水,取水量不占地下水取水量管控指标。第三类,采用“取热不取水”技术的中深层地热项目,即井下为封闭式热交换系统、只换热不取水的项目,免于办理取水许可和矿业权审批。

《行动方案》同时明确,在地热能利用适宜区,新建项目要优先使用地热能;在土地供应环节,明确地热能利用条件、预留设施空间;城镇开发边界要优先向地热利用适宜区布局;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对地热供暖进行可行性与经济性论证。

七、既有小区或老旧小区能否改造为地热供暖?

可以。《行动方案》鼓励城市建成区在更新改造时,自主评价并确定是否利用地热供暖。如果小区周边地热资源适宜、具备施工空间,且业主和物业公司有明确改造意愿,可委托专业地热能开发利用企业进行资源调查和可行性评估。鼓励持有特许经营权的既有供暖公司及其他公司积极参与区域地热供暖替代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批准采矿权,并支持地热供暖企业就近免费接入或直接使用城市公共供暖管网。

八、地热供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是须在地热资源开采前安装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设施,对取水量、回灌量、水位、温度、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二是必须做到“以灌定采、采灌均衡”,且须同层回灌。三是必须对回灌、外排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回灌水质无污染、外排水达标。四是须通过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并在供暖期内按月更新运行状况。对不履行上述义务、特别是回灌不到位的企业,将记入回灌信用档案,予以重点监督并限制新的地热能开发行为。

九、本方案从何时开始执行,有效期多长?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对具体政策有疑问,可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