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告

离政通〔20241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办函〔2023244号)和《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吕安办函〔2023152号),结合我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离石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宾馆、酒店、物业等经营单位和社区、村委对本服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负监管主责,要积极宣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严格执行禁放规定。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乡镇(街道办)等部门举报。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4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