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持续开展违法建设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市容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持续开展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加层、擅自搭建棚架、雨篷等建(构)筑物,或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由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依法催告后,由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办理服务手续;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服务。
四、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劝阻无效的立即上报属地乡镇(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规划秩序。凡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晋公网安备 14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