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区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全区“十三五”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资产管理类型,主要是涉及四大类,分别是: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产业发展类、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 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旅游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区政府统筹管理区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指导。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第六条 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要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按照扶贫资产项目谁实施、谁管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乡(镇、街道)、村、部门实施的项目,分别由乡(镇、街道)、村、部门进行管护;部门实施的项目移交村集体后,由村集体进行管护,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第七条 乡(镇、街道)对确权到本乡(镇、街道)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贫困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九条 资产登记。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建立扶贫资产清单。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此项工作由区脱贫办统筹,区财政局、农经服务中心派专人具体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专项扶贫部门具体负责。登记工作于2020年5月20日前完成,确权工作于2020年6月20日前完成。
第十条 资产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区农经部门审核。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扶贫项目库中在建项目及今后新建项目,由区级统一建立扶贫资产清单,明确登记主体和产权归属,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村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由所有权者履行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二条 由村集体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乡(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街道)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由所有权村委履行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脱贫办备案。
第十三条 由乡(镇、街道)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街道)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并由所有权村委履行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脱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由区直部门实施的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项目完工后由实施单位组织,乡(镇)、村委参加,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涉及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涉及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实施单位和受益村集体履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由区直部门实施的区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区级所有,全部纳入区级直管范围,由实施单位作为管理部门,报区脱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有产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一)到户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经营备案程序。
(二)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街道备案。
(三)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乡(镇)、街道备案。
(四)区级直管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实施单位经营。
第十八条 除自主经营外的其他经营方式,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优势产业、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优先选择省市区评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形式参与的扶贫资金股份占比原则上不能超过20%。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全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净资产收益额不得低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的6%。区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扶贫资产经营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第二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经营者要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除自主经营外的其他经营方式的扶贫资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缴付所有者收益,经营到期后及时交回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贫困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相关乡镇(街道)、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涉及承包租赁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运行。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
第二十三条 区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的“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分配方案依照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制定的收益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均由各村分配。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街道)审核、区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最后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脱贫攻坚期内,村级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脱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及扶贫资产维护。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吕梁市离石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离政办发〔201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收益的分配,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六章 资产盘活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重新启动利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乡(镇)备案。到户固定扶贫资产的处置,从确权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到户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处置,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审批,在乡(镇、街道)和村两级公开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街道)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登记,报区脱贫办备案。
(三)由区级部门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区扶贫办、财政局联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区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在区脱贫办备案。
第三十条 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维护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四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九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帐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扶贫办、农经服务中心等部门组织指导,扶贫资产所在乡(镇、街道)、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四十条 扶贫资产台帐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区级由脱贫办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全区“十三五”所有扶贫自己投入形成行业部门乡级、村级、户级四级资产台账;乡级由乡(镇、街道)建立乡、村、户三级台帐;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帐,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扶贫资产档案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意向方案)、审核论证资料等)、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设计资料、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方面资料。(投资较小项目可简化为村“四议两公开”会议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日志、施工资料、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及资产所有权者履行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第四十二条 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农经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