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贴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贴息实施细则
为规范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贴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精准支持帮扶人口发展生产,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分行 关于做好吕梁市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吕金管发〔2026〕29号)精神,结合吕梁市离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吕梁市离石区行政区域内帮扶小额信贷的贴息管理工作,包括贴息对象认定、贴息标准执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发放等环节。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精准性原则:贴息资金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经营,严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二)公开透明原则:贴息政策、申报流程、审核结果、资金拨付等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便捷高效原则:优化贴息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至借款人。
第三条 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吕梁市离石区行政区域内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且以户为单位已获得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并按合同约定付息的借款人。
第四条 贴息标准
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贷款5万元(含)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财政累计贴息上限不超过3.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超过贴息上限部分由借款人承担。贷款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财政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借款人承担剩余贴息。
第五条 申报主体与时间
由各承贷银行机构在每季度末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的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第__季度贴息申请表(附件1)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审核流程
(一)初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街道)对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贴息名单审核表(附件2)中的贴息名单进行初审,重点核实借款人是否为帮扶人口、付息是否足额及时等。
(二)公示。初审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贴息名单在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所涉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和申报银行。
(三)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贴息信息提交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重点审核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条 拨付方式
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核实公示情况,复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吕梁市离石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将贷款利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借款人本人的“一卡通”账户。借款人“一卡通”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承贷银行和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更新。
第八条 贴息资金来源和资金监管
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组成,区财政局按程序及时足额安排,确保资金到位;区财政局建立贴息资金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定期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贴息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政策衔接及特殊情况处理
(一)借款人死亡:由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贴息政策。
(二)借款人被调整出帮扶人口名单:原贷款未到期的不作追溯调整,继续享受贴息政策;原贷款到期后不再享受。
(三)贷款续贷或展期:符合条件的续贷或展期贷款,按本细则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四)贷款逾期:逾期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经银行评估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除外。
(五)过渡期:2026年4月13日之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各项贴息政策保持不变。
附件:1.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第__季度贴息申请表
2.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贴息名单审核表
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帮扶小额信贷贴息 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咨询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0358-8215097
晋公网安备 14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