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离政通〔2025〕5号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晋政第36号令)、《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林草区实施禁火,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禁火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离石区所辖11个乡镇(街道)行政辖区内森林、林草地、生态绿化工程区及所有林草地林缘300米内范围。
三、禁火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禁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驻地国有林场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及下辖派出所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
(二)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车辆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携带火种,必须配备防灭火装置、器材,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接受区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荒、吸烟和野炊等,杜绝一切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严格执行移风易俗规定,必须在规定的集中祭祀点祭祀,坚决杜绝入山上坟。
(四)禁火期内,坚持“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的原则,严防野外用火。林区内居民进出入,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林区流动人员、学生、牧工、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和宣传教育。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或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森林、林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对其所经营(管护)的范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处罚措施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封山禁火期间,对违反本通告的一切人员,特别是携带火源入山人员和偷砍滥伐、私挖滥采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禁火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举报电话:0358-3392119、0358-8241206。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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