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离政通20255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晋政第36号令)、《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全区实施禁火,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禁火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6615日。

禁火区域

离石区所辖11个乡镇(街道)行政辖区内森林、林地、生态绿化工程区及所有林草地300米内范围

禁火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禁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驻地国有林场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及下辖派出所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

(二)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车辆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禁火区的人员车辆严禁携带火种必须配备火装置器材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接受区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吸烟和野炊等,杜绝一切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严格执行移风易俗规定,必须在规定的集中祭祀点祭祀,坚决杜绝入山上坟。

(四)禁火期内,坚持“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的原则,严防野外用火。林区内居民进出入,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林区流动人员、学生、牧工、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和宣传教育。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或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森林、林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对其所经营(管护)的范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处罚措施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封山禁火期间,对违反本通告的一切人员,特别是携带火源入山人员和偷砍滥伐、私挖滥采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禁火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举报电话:0358-33921190358-8241206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510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