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 公开方式
  1.《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公报》
  每季度出版一期,电子版公报查阅地址:
  http://www.lishi.gov.cn/zwgk/zfgb/
  2.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目录指引查阅所需信息,查阅地址:  http://www.lishi.gov.cn/zwgk/xxgkzn/
  3.其他方式
  可在吕梁市离石区政务公开专区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128号离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南侧
  联系电话:0358-8498612
  查阅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三) 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吕梁市离石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
  联系电话:8222862
  办公地址:龙山路769号
  二、 依申请公开
  (一) 受理机构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龙山路769号,办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人:苗飞
  联系电话:8222862
  (二) 申请方式
  1. 网站申请
  申请人登录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站申请地址:
  http://www.lishi.gov.cn/zwgk/ysqgk/sqbxz/201702/t20170203_581494.shtml
  2. 邮寄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邮寄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769号,吕梁市离石区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033000
  3. 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或区政务公开专区处当场提交申请表。
  (三) 注意事项
  1.为了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申请表》,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处理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领导组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被申请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被申请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被申请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被申请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被申请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吕梁市离石区本级,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县(市、区)政府申请办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吕梁市离石区,将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