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5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离石区财政局会管股(龙山路791号区财政局二楼212室) | 承诺期限 | 一般30个工作日,不超过3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财政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20933 |
流程编号 | 01269549-5-xk-00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0526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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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离石区财政局会管股(龙山路791号区财政局二楼212室) | 承诺期限 | 一般30个工作日,不超过3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财政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20933 |
流程编号 | 01269549-5-xk-00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0526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②营业执照(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留底存档备案)
③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留底存档备案)
④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⑤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原件1份
(二)受理。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应当出具收到申报材料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审查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同时也可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或函证等方式的调查。
(四)决定。1、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下发批准文件。
2、对于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送达。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
(六)登记。申请人持审批机关出具的准予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审批机关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